303号业主以防高空坠物的为由,在未经相邻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共区域安装了的4个360度调节方向的摄像头,其中,2个摄像头离我家的主卧窗户3.5米左右距离、卫生间2个窗户3-4米距离、厨房窗户5-6米距离,可以拍摄到主卧窗户、卫生间窗户、厨房窗户;另外2个摄像头靠近西山东路,目测距离我家主卧窗户不到20米,可以拍摄到主卧窗户、卫生间窗户。
4个摄像头由303号业主掌控,摄像头可360度调整角度,音频监听和摄像范围无法准确把控,303号业主可以随时开启音频监听功能,摄像头也可以随时调整视角,而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该监控摄像头的视角均不能为其他相邻人的控制。我们不可能时刻监督使用该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所以即使该监控摄像头暂未开启录音功能或者因角度问题暂未拍摄到我家的窗户和室内,我家的个人隐私仍受到客观的威胁。
4个摄像头可以拍摄到我家的主卧室阳台窗户、卫生间阳台窗户、厨房阳台窗户,特别是4个摄像头晚上的夜视灯和信号灯常亮,人员活动及房屋内的部分空间都可以摄录下来,如家里开灯、人员走到、家里动静,谈话内容,我及相邻人的隐私暴露无遗,严重侵犯隐私。303号业主私自安装的4个摄像头监控监视他人,涉嫌偷窥他人隐私。5月14日工区派出所民警答复303业主主观目的是防高空坠物,不算偷拍,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理。我想请教一下公安机关对于偷拍的认定到底是什么标准?即使不是她的主观目的,但是客观上事实是她拍摄到了相邻人隐私属于违法行为。国家明文规定偷拍违法(偷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那未经他人同意,安装摄像头对着相邻人的窗户和外墙拍摄他人隐私又算不算违法呢?
5月16日晚上、17日早上我站在自家厨房阳台、主卧室阳台拍摄了自家窗户和对面单元窗户的画面,家里开灯、人员活动能够拍得一清二楚。4个摄像头24小时对着3栋1单元3号户型和4号户型,隐私全部被摄录下来。
303号业主安装摄像头的区域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私自占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现在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在立案调查,该业主不配合,不开门。现在为了保护违法建设还公然在此基础上加装摄像头,侵犯相邻人隐私。
请公安机关公平公正开展调查取证,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站在群众的角度,倾听群众声音,及时未经同意拍摄他人隐私的偷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