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我经人介绍到被告巴中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商混水泥运输车驾驶工作,工资按月6000元结算,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9日18时左右,因公司在隧道爆破后未排除烟雾粉尘、未将隧道爆破产生的坑洼填平,因蜀道集团赶工期,催促我在隧道运输工作,我驾驶公司运输车辆运输商混水泥至公司中标的蜀道集团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汉巴南铁路6标段东华山隧道时,因隧道能见度低,地面深坑导致我驾驶运输车辆侧翻,车辆侧翻后导致我左肘关节脱位伴撕脱性骨折。我受伤后被送往巴中市中心医院保守治疗,于2021年4月14日出院。公司未向相关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公司派工作人员杨勇向我承诺给我彻底治疗。出院后三个月,因公司事务繁忙,要求我尽量返回岗位上班,我返回公司上班至2022年10月,因胳膊疼痛在巴中骨科医院检查发现受伤部位骨折未愈合,后在该院手术治疗。前述治疗项目均由公司承担了医疗费。
2023年7月10日,我在巴中骨科医院治疗结束后,被告公司口头通知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考虑本人伤情,解除合同后本人在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工伤捌级伤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登记》)。因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我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事故后告知我为了不影响公司招投标及蜀道集团公司声誉,为了防止被安监部门罚款,欺瞒我给我负责到底,同时给予一定补偿,故在公司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我本人也未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我本人考虑在公司继续上班,同时法律意识欠缺,导致现在维权困难。特此向贵单位请求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蜀道集团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汉巴南铁路6标段涉及此次事故的公司及相关主要责任人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