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水利厅领导:
我是什邡市大车司机陈义田。我实名举报什邡水利局处罚不公允,不根据水务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为什邡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罚款四万五千元的处罚决定。对什邡市水利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表示不服,异议如下:
1.什邡市水利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条款是否合理。
2.什邡市水利局在被处罚人处罚金额的自由裁量上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事实与理由:1.陈义田为石亭江河道非法采矿案中的一员,主要从事的是砂石转运工作(非采砂、盗砂),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什邡市公安局调查,因陈义田只是从事转运工作,且转运时间只有几天,也不是盗采砂石案的主谋,什邡市公安局对当事人陈义田终止侦查并出示了终止侦查决定书。案件至此移交给什邡市水利局,水利局对陈义田等人依照《中华人民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威海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法条进行行政处罚。请法官审查当事人转运砂石的行为与水利局做出《中华人民防洪法》的处罚条例依据是否合理。
2.对于涉案的司机,什邡市水利局作出了不同的处罚决定,后经与什邡市水利局执法大队联系,其表示处罚裁量依据为“是车主本人的罚款五万,非车主(帮人开车的)罚款一万到一万五不等。对于水利局的自由裁量依据和标准,当事人表示不服,根据水利局给出的《中华人民防洪法》是否有这样的裁量标准,同样的转运行为,转运内容,不以转运的多少、时间作为处罚标准,以是否为车主作为裁量标准是否合理。并且陈义田几天的转运砂石行为是否达到了从重处理的标准。
尊敬的水利厅领导陈义田为一个身带四级残疾的残疾人,小学文化法律知识欠缺,对行政执法机关也是保持一贯的敬畏之心。涉事车辆也为贷款购买,转运砂石是平时结伴的司机之间互相吆喝就一起去了,并不知情这是老板盗采的砂石,并且去从事转运的车辆非常多,当事人也没有对砂石是否合法进行怀疑,当事人表示一共在此砂石厂转运几天,当发现沙场每天有人站岗放哨感觉事情不对时,可能是非法的,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转运工作。在水利局执法处罚过程中,据当事人回忆,什邡市水利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