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杨房子社区第一村民小组
村民代表:伍孝志、张宗禄、刘才福
被举报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请求事项:请求中央、省、市相关单位和部门督促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6行终29号行政判决书的法律义务,彻底解决举报村民耕地50亩被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填埋、堆放建渣和固体废弃物20余万立,破坏举报人耕地的违法行为。
事实及理由:2010年7月8日举报村民组上与四川省得友建工有限公司签订各一份租地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属倒签,补充协议得友与组长私自签订)租地面积为50亩耕地,2021年7月经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解除了所签租地合同和补充协议,但该判决未解决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租地中,不顾举报村民的百般阻挡,强行在举报村民耕地上填埋、堆放建渣和固体废弃物,导致举报村民无法耕种,几十次向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走访和书面请求解决,由于该局的行政不作为,偏袒得友公司,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于不顾,举报村民便于2022年5月27日向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川1603行初224号判决书和(2022)川1603行初400号判决书判决“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对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杨房子社区第一村民小组的查处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4月25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6行终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巳生效,可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仍未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根据巜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弟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自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适用耕地过程中违法租地用途,明面上是从事种植业(未备案)但实际上于2016年8月左右陆续从广安遂道附近拉建渣和固体废弃物20余万立方强行填埋、堆放于50亩耕地中,深度达1至6米深,损毁了堰塘、水井。得友公司这种明修栈道,喑暗度陈仓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破坏耕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