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月13日收到我的起诉状之后,甚至连一个接收诉状的回执都不敢出具。收诉状不给收据,不知道文件是否收齐,而下裁定?或是怕有收据有日期后,怕起算7天的法律规定?
至今近60天(法律规定7日内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判定,已8个多7天)已过去,超出法律规定的8倍时间,什么手续都不给,不愿留下任何是否立案的书面字句。
法院应该忠实于法律,模范带头守法,不能执法犯法,不能有案不立; 不能既不立案也不说不予立案; 更不能在立案时就站在被告一方,替被告发言辩护。
要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
强烈要求德阳中院: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给具状人出具诉状收据或嗯回执单;
2.按第一百二十三条,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尽快依法出具受理裁定书,并通知当事人;
3.按第一百二十三条,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尽快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并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3.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